热点资讯:
新闻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学习园地 > 政策信息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广西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0 00:06:32 浏览次数:4304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广西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发〔2017〕3号 
(2017年1月26日)

  广西农垦成立60多年以来,特别是2006年深化农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农垦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形成了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化特征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的独特优势,示范带动能力不断增强,但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经营机制不活、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体系不够健全、部分国有农场生产经营困难等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予以解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巩固广西农垦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激发广西农垦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广西农垦在全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广西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和重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把农垦建设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国有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发挥农垦在全区特色现代农业和对外合作中的骨干引领作用,为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经济实现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做大做强农垦经济,为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和重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做出贡献。二是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深化市场化改革,确立农垦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农垦企业所在地普惠性政策。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创造性的改革措施,促进农垦企业多样化发展,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平稳有序推进改革,不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和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兼顾体制转换过渡期和政策连贯性,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确保队伍稳定、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五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主要目标。围绕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全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打造自治区级现代农业投资运营平台。

  ——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以完善公司治理为核心,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市场化的人才选聘机制,构建高素质的现代农垦企业家人才队伍。

  ——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形成更加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示范基地和集聚效应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和产业园区,成为综合盈利水平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有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垦区民生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职工收入稳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四)深化垦区集团化改革。在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广西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控股集团),进一步明晰核心业务范围,突出主业,加快转型发展。在改革过渡期内,保留自治区农垦局机构牌子,与农垦控股集团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到2020年全面实现集团化企业管理。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从2020年底起,不再加挂自治区农垦局机构牌子。

  (五)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依法对农垦控股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同意农垦控股集团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由自治区国资委对农垦控股集团进行授权。农垦控股集团与下属二级企业确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明晰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对农垦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资产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农垦各级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制度和党委会、职代会制度,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农垦控股集团领导班子的正职由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按照区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进行任免管理。农垦控股集团对二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统一考核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赋予二级企业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权限。

  (七)规范薪酬分配制度。农垦控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农垦企业特点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形成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建立管理层和企业骨干持股、期权等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过渡期内,原农垦集团(农垦局)机关财政拨款人员,继续按原有制度规定执行,并纳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退休工资按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分流有关政策执行。改革过渡期后,原农垦集团(农垦局)机关财政拨款人员全部转为企业身份,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农垦管理机关人员经批准允许到农垦企业兼职,但应从严掌握,且需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政策。

  (八)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和所需经费等问题。具备条件的可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管理,暂不具备一次性整体移交条件和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可探索社区管理等社会职能由地方政府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所需经费、公共服务,国有农场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委托实行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职到位。国有农场已经移交的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建设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化解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和遗留问题,将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当地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创新农场企业化经营管理体制。完善农场主导生产要素、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营销的统一经营体制,做大做强农场经济。鼓励产业基础较好的农场推进公司化改造,不具备公司化改造条件的农场要围绕主导产业和自身优势,大力培育内部市场主体。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场农业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和农机大户,推行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培育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国有农场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结合国有农场改革发展进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

  (十)加强农垦土地资源管理。加强农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农垦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征求农垦企业意见,为企业预留合理的用地规模和发展空间。在服从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垦企业可编制区域土地利用规划。自治区继续单列农垦控股集团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开展高标准农田、耕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等项目建设,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全区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收入归农垦所有。加强农垦土地信息化建设,将农垦国有土地纳入全区“一张图”管理。

  (十一)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严禁擅自收回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按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和储备工作有关规定办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和留地安置,妥善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问题。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发证相关费用通过农垦系统企业自筹与积极争取财政补助统筹解决。强化农垦国有土地的执法检查,加大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力度,严厉打击土地侵权行为。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土地管理制度,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防止无偿占用、超出合同规定占用土地的情况发生。职工承包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职工退休时原则上要退出土地。在同等条件下,职工退出的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承包租赁经营。防止固化承包租赁关系,坚决收回被私垦、私占、私自转包转租的国有农场土地。

  (十二)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农垦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结合农垦企业发展实际,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试点工作。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

  四、完善农垦产业发展体系

  (十三)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农垦要在农业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良种化和农业先进技术利用推广方面走在全区前列。建设农垦糖料蔗“双高”基地和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推动我区农垦成为国家糖料基地和高产、高效、优质的大型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大力推进农垦高标准农田、大中型灌区、节水灌溉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农垦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为载体,整合科技、研发资源,打造国家级科技服务平台,在选育种、农机、智能农业、病虫害防治、生态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取得突破。加强农产品生产全程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升农垦特色农业“品种品质品牌”。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代养、股份合作、承包租赁等方式,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规模化效益。

  (十四)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农垦糖业、畜牧、木薯淀粉、茶业、剑麻等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内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对外资产收购、股权并购、合资合作,构建跨区域产业基地,进一步做大做强农垦主导产业。整合、重组、兼并区内同类资源资产时,自治区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加快建设农垦现代化、规模化大型畜禽屠宰加工项目,配套建设仓储、冷链、物流、配送体系,打造优质安全食品从基地到餐桌全产业链企业集团。支持农垦企业大力发展非粮循环经济,不断完善产业链。支持农垦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食糖、肉类等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在保持农垦控股集团对主要产业及核心企业控股地位和控制力的前提下,引入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实行股份制改造,推动农垦优势企业上市。

  (十五)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生产体系。发挥农垦土地、组织、技术等优势,以现有产业基地为支撑,加快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推进农垦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化布局,促进与全国流通体系对接融合,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新业态。立足国有农场区位优势和资源特色,规划建设一批集生产加工、休闲观光、农业体验、农耕文化、健康养老、生态旅游、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综合体,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垦区优势产业,与产业相近的其他垦区开展联合联盟联营,促进垦区间资源优化整合。支持农垦企业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以及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等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农垦控股集团以参股、发起等方式组建财务公司、农业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十六)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和垦地城镇融合发展。理顺农垦控股集团与地方发展的关系,因地制宜,探索推动毗邻城镇垦区与地方协同发展。对已规划建设的农垦产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进行重组整合,成立农垦产业园区投资开发集团公司,实行园区经营管理企业化,逐步形成同类产业-产业链-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向综合的产业开发和氛围培育转变,推进产城融合发展。鼓励农垦控股集团利用农场国有土地与地方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联合成立园区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政府根据需要派驻机构或授予其相应的土地、规划、建设等经济管理权限。以建设产业园区和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为载体,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毗邻城镇的农垦企业,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主动融入地方发展规划,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鼓励农垦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远离中心城镇的农垦企业要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具有农垦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十七)加快农垦“走出去”发展步伐。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立足农垦产业发展需要,选择合作目标区域,以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多种模式,在海外建立资源开发、种植、加工制造、仓储、贸易和运销基地,拓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和境外开放合作平台。重点在东盟、南亚和非洲等国家推进糖业、木薯淀粉、剑麻等海外种植加工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原料贸易、仓储物流。进一步推进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等国家级开放合作平台建设。自治区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农垦企业倾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农垦“走出去”发展。支持农垦控股集团设立跨境外汇结算中心,筹建海外投融资公司和海外资产管理平台,提高海外项目直接融资能力。

  五、加强组织和政策保障

  (十八)加强党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设立中共广西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农垦系统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实行领导。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把加强党的建设与农垦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深入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十九)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1、自治区和农垦企业所在地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对农垦实行全覆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单项规划时,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和工业技改项目、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投资安排,以及每年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各项涉农生产性专项资金,要适度向农垦倾斜。农垦国有农场内公路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建设计划统筹实施。

  2、农垦国有土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土地所在地按规定计提各项资(基)金并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后,其余全部上解自治区本级财政,农垦根据项目需要编制财政支出预算,按规定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

  3、支持农垦产业园区(含垦地合作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发展,支持额度按照农垦产业园区(含垦地合作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实际征缴入库的地方税税收以及征缴入地方库的共享税税收的40%的比例安排给农垦。

  4、农垦公益林管护纳入财政补助范围,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核定和拨付管护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

  5、农垦边境农场、贫困农场、归难侨安置农场和库区移民安置农场纳入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扶持范围。

  6、符合条件的垦区居民纳入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垦区养老服务纳入地方政府管理范围。

  7、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组改制及关停破产的各项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农垦企业的相应工作,予以参照执行。

  (二十)密切配合统筹推进。为统筹推进农垦新一轮改革发展工作,自治区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相关市县要按照职责分工,找准推进路径,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农垦企业干部职工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锐意进取、主动作为、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改革发展目标顺利实现。